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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浙江衢州双诚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浙江衢州双诚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衢柯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
被告:浙江衢州双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衢州双诚建设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佳丽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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