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双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3民初1857号

原告: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绿岛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双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三衢路408幢258-26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双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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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吕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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