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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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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4511号
原告:**彬,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702701304,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彩虹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姚宏隽。
原告**彬与被告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彬以被告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彬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彬撤诉。
审判员严高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程丽霞
书记员严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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