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8民初2805号之一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9号F座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62045693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文倩,系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超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经济开发区荷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8994263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超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