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超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汇林兴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超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7734号

原告:安徽汇林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当涂路安徽五金商贸城二期A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KNUM85。

法定代表人:高卫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益平,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其贵,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超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荷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8994263Q。

法定代表人:卢青松。

安徽汇林兴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超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安徽汇林兴科技有限公司称与安徽超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遂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汇林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汇林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10元,减半收取35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56元,由安徽汇林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