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5493号
原告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东区)13号楼8层801号。
法定代表人宋集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路明,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娟,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客瑞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韩庄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飞。
原告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客瑞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汤路明、刘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客瑞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10月12日,原、被告签订《委托生产协议》,由被告为原告生产后挂式垃圾转运车300台,单价61500元,合同总价18450000元;2017年11月9日,原、被告签订《委托生产协议》,由被告为原告生产后挂式垃圾转运车33台,单价61500元,合同总价202950元;2018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委托生产协议》,由被告为原告生产电动高温高压清洗车3台,单价68800元,合同总价206400元。以上三份合同约定每逾期交付一天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价0.1%。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将产品交付给原告,分别为85天、87天、11天,应当支付违约金1747086.9元。2019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委托生产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原告生产电动高温高压清洗车10台,单价68000元,合同总价680000元,该协议约定每逾期交付一天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价0.3%。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将产品支付给原告,共计违约75天,应当支付违约金73282.5元。另,因被告原因导致产品质量不过关,多次出现产品质量事故,更换电池340800元,更换水箱35480元,两台车着火直接损失估算50000元。十台高温高压清洗车产生的维修费用为24724元(3857元差旅费+12930元工时费+7937元材料费)。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820369.4元;2、被告赔偿原告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失377980元、造成两台车着火产生的直接损失估算5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因维修产生的费用24724元(3857+12930+7937)。
被告江苏客瑞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7年10月12日,原告(甲方、委托方)与被告(乙方、受托方)签订《委托生产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于被告具备了成熟的电动环卫车生产工艺与条件,原告有成熟的环卫市场销售渠道与平台。原、被告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原告提供图纸,委托被告加工生产电动环卫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后挂式垃圾转运车,300台,单价为61500元,总价为18450000元。运输方式及运费:汽运,被告承担运输费用;分批次交货:第一次交货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第二次交货时间为2017年12月5日;第三次交货时间为2017年12月20日前全部交完。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原告在3工作日内首付2000000元,10月20日再付2000000元,10月底付清总货款的30%的剩余款即1535000元;2、发货装车后见物流单原告向被告支付发运货物的30%的货款;3、货物交付完毕,剩余的40%货款在60天内支付38%,其余2%作为质保金;一年质保期结束后(2019年12月23日前)付清。违约责任:1、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时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2、被告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交货,每逾期一天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3、如因被告车辆自身生产工艺或设备故障造成的第三方拒绝收货,被告承担原告所有损失;4、约定期限内,被告将合同约定的产品提供给第三人,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本合同未付款项做为违约金不再支付。原告在该合同甲方处加盖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印章,被告在乙方处加盖江苏客瑞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印章。
2017年11月9日,原告(甲方、委托方)与被告(乙方、受托方)签订《委托生产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于被告具备了成熟的电动环卫车生产工艺与条件,原告有成熟的环卫市场销售渠道与平台。原、被告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原告提供图纸,委托被告加工生产电动环卫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后挂式垃圾转运车,33台,单价为61500元,总价为2029500元。运输方式及运费:汽运,被告承担运输费用;交货日期:2017年12月20日前全部交完。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原告在3工作日内支付货款的30%的剩余款即608850元;2、发货装车后见物流单原告向被告支付发运货物的30%的货款;3、货物交付完毕,剩余的40%货款在60天内支付38%,其余2%作为质保金;一年质保期结束后(2018年12月23日前)付清。违约责任:1、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时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2、被告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交货,每逾期一天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3、如因被告车辆自身生产工艺或设备故障造成的第三方拒绝收货,被告承担原告有损失;4、约定期限内,被告将合同约定的产品提供给第三人,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本合同未付款项做为违约金不再支付。原告在该合同甲方处加盖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印章,被告方吴建宏在商务代表处签字确认。
原告称,2018年3月16日,原告(甲方、委托方)与被告(乙方、受托方)签订《委托生产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被告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原告提供图纸,委托被告加工生产电动环卫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高温高压清洗车,3台,单价为68800元,总价为206400元。运输方式及运费:汽运,被告承担运输费用;交货日期:2018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全部交完。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原告在3工作日内支付货款的50%货款即103200元;2、发货装车后见物流单原告向被告支付发运货物的30%的货款;3、货物交付完毕,剩余的20%货款在60天内支付15%,其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质保期结束后(2019年3月31日前)付清。违约责任:1、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时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2、被告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交货,每逾期一天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3、如因被告车辆自身生产工艺或设备故障造成的第三方拒绝收货,被告承担原告有损失;4、约定期限内,被告将合同约定的产品提供给第三人,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本合同未付款项做为违约金不再支付。原告在该合同甲方处加盖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印章,被告在乙方处加盖江苏客瑞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印章。
2019年1月16日,原告(甲方、委托方)与被告(乙方、受托方)签订《委托生产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鉴于原、被告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原告销售被告生产系列电动环卫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高温高压清洗车,10台,单价为68000元,总价为680000元。结算依据:合同总价减去原告提供的零件费用。支付货款时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按附件2《甲方采购的配件及金额明细》,原告此批提供的零部件金额为354300元,故原告向被告结算金额为325700元。运输方式及运费:汽运,被告承担运输费用;交货日期:2019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全部交完。付款方式:1、合同生效后,原告于收到被告用于采购物料的正式物料进货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货款,即实际结算金额(扣除原告提供的配件金额)的30%,即97710元;2、被告发货装车后(见物流单)原告向被告支付所发运货物货款即实际结算金额(扣除原告提供的配件金额)的40%,即130280元;3、合同约定的货物交齐后,第三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原告支付实际结算金额(即扣除原告提供的配件金额)的25%,即81425元。原告支付该次货款前,被告应向原告出具与实际结算金额等额的且符合原告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质保金为最终实际结算金额的5%,即16285元。质保期一年,质保期内无重大质量问题,则原告在质保期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余款;若在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被告应按用户要求进行维修或整改,如果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维修或整改,原告有权在质保金中扣除相关维修、整改费用并延长质保期,质保金不足以扣除相关维修费用或整改费用的,被告应在维修或整改费用实际发生后7个工作内补足。违约责任:1、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时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2、被告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交货,每逾期一天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被告因货物质量问题而导致退货、换货、维修、整改的,因退货、换货、维修、整改等而导致被告未能按时交货的,均视为被告延期交货;当违约金超过总货款的10%时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且被告应赔偿原告因被告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3、如因被告车辆自身生产工艺或设备故障造成的第三方拒绝收货或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承担原告所有损失;4、约定期限内,若被告将合同约定的产品提供给第三人,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需要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并向原告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失。原告在该合同甲方处加盖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印章,被告在乙方处加盖江苏客瑞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印章。
原告提交江苏客瑞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发车单载明:2018年1月2日,数量16;2018年1月4日,数量16;2018年1月8日,数量16;2018年1月10日,数量8;2018年1月15日,数量16;2018年1月17日,数量8;2018年1月19日,数量16;2018年1月22日,数量16;2018年1月27日,数量24;2018年1月30日,数量16;2018年2月1日,数量8;2018年2月3日,数量8;2018年2月6日,数量8;2018年2月9日,数量24;2018年3月4日,数量16;2018年3月5日,数量8;2018年3月6日,数量8;2018年3月8日,数量16;2018年3月10日,数量16;2018年3月12日,数量16;2018年3月15日,数量8;2018年3月16日,数量16;以上共计304台。2018年3月18日,数量13;以上颜色均为蓝白。2018年4月11日,产品型号为高温高压,数量5(充电机3个,随车工具3套),含2台样车;2019年4月13日,产品型号为高温高压,数量10。以上发车单均加盖有江阴市腾泰物流有限公司印章。
以上事实有《委托生产合同》四份、江苏客瑞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发车单、质证笔录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于2017年10月12日签订《委托生产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于2017年12月20日前将后挂式垃圾转运车300台交付原告,被告实际于2018年3月16交付304台(含300台),被告违约86天,产生违约金1586700元(18450000元×0.001×86天)。原、被告于2017年11月9日签订《委托生产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于2017年12月20日前将后挂式垃圾转运车33台交付原告,截止2018年3月18日,被告实际交付原告17台(3+14),被告违约88天,产生违约金178596元(2029500元×0.001×88天)。原、被告签订《委托生产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于2018年3月31日一次性将高温高压清洗车3台全部交付原告,被告实际于2018年4月11日交付完毕,被告违约11天,产生违约金2270.4元(206400元×0.001×11天)。原、被告于2019年1月16日签订《委托生产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于2019年1月31日一次性将高温高压清洗车10台全部交付原告,被告实际于2019年4月13日交付完毕,被告违约72天,产生违约金70351.2元(325700元×0.003×72天)。以上违约金共计1837917.6元(1586700元+178596元+2270.4元+70351.2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820369.4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失377980元、造成两台车着火产生的直接损失估算50000元、因维修产生的费用24724元,理由不当,且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客瑞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820369.4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92元,由被告江苏客瑞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吴瑞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小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