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申1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客瑞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韩庄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伟,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宋集辉,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苏客瑞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5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苏客瑞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在未向申请人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后作出(2020)豫0191民初5493号缺席民事判决,诉讼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利益,请求法院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客瑞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签订《委托生产合同》一份,约定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0日前将后挂式垃圾转运车300台交付被申请人,申请人实际于2018年3月16日交付304台(含300台),申请人违约86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9日签订《委托生产合同》一份,约定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0日前将后挂式垃圾转运车33台交付被申请人,截止2018年3月18日,申请人实际交付被申请人17台(3+14),申请人违约88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委托生产合同》一份,约定申请人于2018年3月31日一次性将高温高压清洗车3台全部交付被申请人,申请人实际于2018年4月11日交付完毕,被告违约11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6日签订《委托生产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于2019年1月31日一次性将高温高压清洗车10台全部交付原告,被告实际于2019年4月13日交付完毕,被告违约72天。一审依据上述事实及双方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判令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申请人提交了《借条》,从内容上看并没有被申请人明确放弃追究申请人延迟交付车辆的违约责任,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另一审按照申请人的住所地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进行了邮寄,不能认定系剥夺了申请人参与诉讼权利。综上,江苏客瑞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客瑞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范淑娟
审判员 扈孝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康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