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国土规划住建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行申9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宋集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路明,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娟,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国土规划住建局,住所,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国槐街**div>
负责人孙春雷,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昱,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魏勇强,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国土规划住建局撤销告知书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行终2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被申请人作出的被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国土规划住建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分拣中心项目招标问题处理告知书》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且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剥脱了申请人的中标资格。申请人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另外,被申请人作为本案中标的监督单位,没有接受投诉和处罚的权利。其作出的告知书明显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撤销被诉的告知书,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国土规划住建局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国土规划住建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分拣中心项目招标问题处理告知书》。该告知书实际上是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前的告知行为,属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国土规划住建局处理招标投诉事项中的过程性行为,该行为不可诉。另外,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国土规划住建局在作出涉案告知书后,又作出了招标投诉处理决定书,而申请人针对该处理决定书已经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故最终影响申请人权益的系处理决定,而非被诉的告知书。原审判决驳回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凤强
审判员  卢 瑜
审判员  秦娜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