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634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52007898T。
法定代表人宋集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客瑞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韩庄路北侧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85536360W。
法定代表人陈飞。
关于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客瑞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549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
3.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4.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去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
6.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制作限高惩戒公告;
7.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
8.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向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并记录在案。
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183286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俊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