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客瑞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2民终14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52007898T,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宋集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路明,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鑫洋,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客瑞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85536360W,住所,住所地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韩庄路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陈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伟,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客瑞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瑞斯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3民初9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交付的车辆有严重质量问题,双方一直在就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协商,剩余货款中大部分是质量保证金;2.双方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一年,被上诉人最后一次交货的时间为2019年4月13日,质保期满的时间应为2020年4月13日,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从2020年4月14日计算,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从2019年10月1日计算违约金。
客瑞斯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客瑞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远达公司给付加工款106486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63891.6元(暂从2019年10月1日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2.远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客瑞斯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远达公司给付加工款106486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63891.6元(暂从2019年10月1日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及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7年10月12日至2019年1月16日间,客瑞斯公司、远达公司共签订四份《委托生产协议》,约定由客瑞斯公司按照远达公司提供的图纸加工生产电动后挂式垃圾转运车、电动高温高压清洗车总计346台,定作款总计21365900元。后客瑞斯公司共交付定作车辆346台,远达公司给付定作款20437040元,扣除客瑞斯公司应支付给远达公司的零部件购货款,远达公司尚欠定作款574560元。
一审法院认为,客瑞斯公司与远达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生产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欠款金额,合同中对定作车辆的台数及单价均作出明确约定。经远达公司确认,客瑞斯公司共交付车辆346台,交车型号、数量与约定一致,据此,远达公司应当按约支付定作款合计为21365900元,远达公司已支付20437040元,尚欠928860元。在2019年1月16日签订的《委托生产协议》中载明,结算依据为合同总价减去远达公司提供的零件费用354300元,因此,在冲抵零部件费用后,远达公司尚欠定作费为574560元。对该金额,在客瑞斯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远达公司出具的《回复函》中亦明确载明:“贵公司(远达公司)尚欠我司(客瑞斯公司)尾款总计574560元”。诉讼中,远达公司对欠款574560元亦表示认可。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远达公司尚欠客瑞斯公司定作款574560元。至于客瑞斯公司提出其为远达公司加工生产并交付了两台样车,远达公司应当参照合同单价支付加工款的主张,客瑞斯公司称其于2018年4月11日通过物流公司向远达公司发运样车两台,庭审中,远达公司提出物流发车单中发货数量数字“5”系由数字“3”变造而成,对此客瑞斯公司予以承认,后在一审法院指定期限内客瑞斯公司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样车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客瑞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生产并交付了两台样车,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且,在客瑞斯公司出具的《回复函》中亦未提到样车的定作事项而是明确了远达公司拖欠的尾款总额为574560元。故对客瑞斯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可。
关于违约责任,客瑞斯公司主张依据合同约定按每天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远达公司认为标准过高请求调整。庭审中,远达公司承认在付款期限上存在违约情形,但主张违约金以欠款总额扣除质保金后的金额为基数计算。一审法院认为,从物流发车单载明的发货时间看,最后一批车辆的发运时间为2019年4月13日,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为一年,因此,案涉定作车辆的质保期已超过约定的质保期限,且远达公司并未在质保期内提出质量异议,故对远达公司要求扣除质保金的主张,不予支持。远达公司存在拖欠及逾期给付定作款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客瑞斯公司主张违约金自2019年10月1日起算,酌情予以认可,但对其主张的计算标准予以调整。
综上,远达公司应当向客瑞斯公司支付剩余定作款574560元,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客瑞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574560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江苏客瑞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诉讼费149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59元,由江苏客瑞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959元,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此款江苏客瑞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已垫付,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付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客瑞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协议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中,远达公司与客瑞斯公司所签委托生产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现远达公司对尚欠客瑞斯公司定作款金额并无异议,其上诉称应在所欠款项中扣除相应质保金,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现案涉车辆的质保期已过,且其亦未在质保期内提出质量异议,现其要求扣除质保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该理由不予采信;关于远达公司上诉所称的违约金计算的起始时间问题,经查,双方所签最后一份协议的时间为2019年1月16日,协议价款为680000元,约定的质保金仅为16285元,客瑞斯公司在2019年4月13日即已交货完毕,而远达公司至本案诉讼时实欠客瑞斯公司价款为574560元,明显存在逾期付款的行为,一审法院综合考量酌情判令远达公司从2019年10月1日起向客瑞斯公司支付逾期款项的利息并无不当,对其该上诉理由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59元,由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 云
审判员 李志霞
审判员 李 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卞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