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7647号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69280235M。
法定代表人:张桂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珍,女,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美英,女,199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河南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中原西路与飞龙路交叉口创新创业综合体研发中心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3XGHJR80。
法定代表人:刘桂云,经理。
被告:刘桂云,女,194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东区)13号楼8层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52007898T。
法定代表人:宋集辉,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桂云、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庆 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叙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