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1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754499733X。
法定代表人:董家平,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组织机构代码:74987516-7。
法定代表人:宋有元,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日照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6)日仲字第17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日照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日照市岚山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淑萍
审判员  张卫华
审判员  周 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