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02民初5号
原告:***,女,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公乐,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4499733X,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中段(小香店村段)。
法定代表人:董家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临沂路以东(日照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3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海鹏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