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02民初7719号
原告:*世界,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绪富,日照东港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4499733X,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中段(小香店村段)。
法定代表人:董家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世界与被告日照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8元,由原告*世界负担。
审判员 刘善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付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