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02财保566-1号
申请人日照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家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崇弘,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
被申请人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孙全先,宗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2017年8月25日日照仲裁委员会提请本院要求将登记在被申请人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宏德幸福里小区E01楼中1单元105室、205室、301室、401室、402室、1101室、1501室、1701室,住宅E01楼3单元303室、403室、503室,住宅E01楼2单元302室、1102室、1202室,住宅E01楼3单元303室、403室、503室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70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登记在被申请人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宏德幸福里小区E01楼中1单元105室、205室、301室、401室、402室、1101室、1501室、1701室,住宅E01楼3单元303室、403室、503室,住宅E01楼2单元302室、1102室、1202室,住宅E01楼3单元303室、403室、503室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变卖。
二、查封期限为3年,申请人申请撤诉或债权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为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