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5051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日照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昭阳路中段(小香店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4499733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日照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