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7号
原告:***,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4499733X,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小香店村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原告***与被告日照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