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12867号
原告:济南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万豪中心**楼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264396539N。
法定代表人:李爱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来滨,男,1981年4月9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女,汉族,1975年11月5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济南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2021年11月2日,原告济南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历下劳人仲案字[2021]第1169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济南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阮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燕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