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日照市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执1500号
申请人:日照市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48988741A。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
法定代表人于顺安,该单位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2870221R。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昭阳路西、高新七路南日照见佰材贸易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毛纪青,该单位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鲁1102民初113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212607.9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到庭执行,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极小额银行存款,本院已作冻结;
3、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
4、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5、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经线下调查,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于2022年9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经线上线下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欠款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为勇
审判员  雷洪夏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