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91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西、高新七路南日照见佰材贸易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2870221R。
法定代表人:毛纪青,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波,1979年2月1日出生,公司职工。
本院正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本案涉及欠款共计46570元,被执行人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前偿还23000元,剩余欠款于2023年1月18日前付清;二、执行费659元由被执行人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未交纳);三、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剩余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191执3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练常
审判员 刘泽明
审判员 范子铭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赵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