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4778号
申请执行人:***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鲁1102民初3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36178.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到庭执行;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被执行人银行卡已被查封,暂无履行能力;
3、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
4、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可供执行;
5、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经线下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为勇
审判员  雷洪夏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葛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