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0104民初3088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新疆迪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安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江苏省安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134957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江苏省安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价值134957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