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孙兴平诉被告江苏省安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0104民初3088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新疆迪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安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江苏省安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134957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江苏省安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价值134957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