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0104民初3088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新疆迪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安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江苏省安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1349570元的财产,并用其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原告***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162号紫金长安小区10栋1104室房屋产权手续(房产证号码:2015325497)。
二、查封、冻结原告***新ASQ616号(宝马越野车)车辆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