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民终29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帅,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米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审被告:江苏省安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罗忠良,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上诉人陆帅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安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罗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4民初2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帅于2018年6月8日收到一审法院的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后,陆帅于2018年6月29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一份撤回上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陆帅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何新
审判员化豫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