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弘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安紫程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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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pt”>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02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弘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E1B67J。法定代表人:宋博,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延安紫程实业有限公司(原延安紫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155。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延安弘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紫程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2民初67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人案件款3360000元,案件受理费16840元,2019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执140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私下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演晴利审 判 员 苏 杰审 判 员 * 强 二0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