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联益建材有限公司、日照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8249号之一
申请人:日照市联益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MXQM118,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相家官庄村335省道路北。
法定代表人:许然,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5422615R,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桂林路青岛啤酒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丁兆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N4XCE67,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金阳路5号文体中心办公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孙秀英,总经理。
申请人日照市联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日照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奎山支行的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银行账户81×××37)。将日照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港分公司在日照东港农商银行奎山支行的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银行账户9110111205142050002783)。保全标的额为4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日照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奎山支行(银行账户81×××37)的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
二、将日照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港分公司在日照东港农商银行奎山支行的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银行账户9110111205142050002783)。
冻结期限为一年,原告申请撤诉或债权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秦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