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91民初916号
原告:***,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南屯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南屯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102ME0511303F。
负责人:郭常平,村主任。
被告:日照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天津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5422615R。
法定代表人:丁兆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贤,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南屯岭村民委员会、日照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国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