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91民初1615号
原告:***,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桂林路南成都路(青岛啤酒厂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5422615R。
法定代表人:丁兆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宗卓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