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274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刘秀玲。
被执行人:梁作军。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闫风香。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秀玲、梁作军、***、闫风香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4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秀玲在山东港源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应分配款项中的工资。申请执行人已申报破产债权本案需待该破产程序结束后再执行,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执274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向东
审 判 员 法乐红
审 判 员 杨永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柏发斌
书 记 员 魏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