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海中鑫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5民初3905号 原告:海南海中鑫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5HEL7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塔岭新区弘诲路西侧(海南日广投资有限公司办公楼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53241918437。 负责人:***。 被告:日照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天津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5422615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海中鑫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日照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海南海中鑫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海中鑫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元,由原告海南海中鑫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