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1民初16170号 原告:***,女,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71-375号世贸中心大厦南塔28、29、30楼。 法定代表人:迟军。 被告:广州市品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石沙路石井工业区三横路7号1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238号万胜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品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明确表示其不会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易细姣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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