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1民初16170号
原告:***,女,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71-375号世贸中心大厦南塔28、29、30楼。
法定代表人:迟军。
被告:广州市品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石沙路石井工业区三横路7号1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238号万胜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品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明确表示其不会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易细姣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