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国光农业设施有限公司

聊城新世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502民初4929号
申请人:聊城新世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御润财富城B区。
法定代表人:许广东,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又名潘延华),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莘县国光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魏庄镇康净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韩恩国,经理。
申请人聊城新世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莘县国光农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申请人交纳保证金20000元,并由案外人魏国红名下鲁P×××××号宝马牌汽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聊城新世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向国秀
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
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肖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