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聊东民初字第333号
原告聊城新世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御润财富城B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国光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魏庄镇康净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合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新世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聊城新世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向国秀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迟**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