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国光农业设施有限公司

聊城新世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莘县国光农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新世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莘县国光农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4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聊民一终字第1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聊城新世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广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温韬,山东众成仁和(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仁和(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莘县国光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莘县。
法定代表人:韩恩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合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聊城新世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1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开庭前,上诉人聊城新世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是上诉人聊城新世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聊城新世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860元减半收取4430元,由上诉人聊城新世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