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日照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1121执恢14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7年8月8日出生,住莒县,
被执行人:日照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东路125号,组织机构代码:1683706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
***与***、日照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莲民一初字第2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日照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恢复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4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日照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日照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付清64000.00元,利息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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