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天盛建材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巨峰中心卫生院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民终1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市天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小长汪崖村日照中基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院内(备案地址:日照市山东路西首郑家顶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5XFH56。
法定代表人:田文新,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岚山区巨峰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1037861405815。
法定代表人:唐刚,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590416。
法定代表人:王太华,董事长。
原审被告:日照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昭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70603Q。
法定代表人:郑培清,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志,男,系该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坤阳(山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明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590416。
法定代表人:韩亚霖,经理。
上诉人日照市天盛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岚山区巨峰中心卫生院、原审被告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坤阳(山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103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日照市天盛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日照市天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上诉人日照市天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红
审 判 员  张卫华
审 判 员  王春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娜
书 记 员  王彩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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