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3624号
申请人:凯米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经济开发区岩滨路北首东侧。
法定代表人:段兴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昭阳路9号。
法定代表人:郑培清。
被申请人:薛永光,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人凯米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永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凯米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日照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永光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永光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凯米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黎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吴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