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32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凯米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经济开发区岩滨路北首东侧。

法定代表人:段兴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昭阳路9号。

法定代表人:郑培清。

被申请人:***,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凯米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鲁1311民初3624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日照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黎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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