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民初1728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华,莒县阎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
被告:日照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昭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70603Q。
法定代表人:郑培清,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徐京友、日照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堤、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战玉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月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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