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华领砼业有限公司、日照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民初3126号 原告:日照华领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奎山街道青墩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67364458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增,男,日照华领砼业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日照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昭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70603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日照华领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日照华领砼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华领砼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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