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奥隆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苍溪县梨山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四川省奥隆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4民初3648号
原告:苍溪县梨山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苍溪县天然气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继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女,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四川省奥隆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新区滨河路南侧万达广场(西区)1号写字楼23-1号。
法定代表人:陈邦义,董事长。
原告苍溪县梨山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奥隆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苍溪县梨山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苍溪县梨山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苍溪县梨山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4元,由原告苍溪县梨山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燕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