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504财保1165号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文莉钢模租赁站,经营场所:鱼塘镇。
法定代表人:唐先荣。
被申请人:四川省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叙永县叙永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2019)川0504财保1165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第五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1250000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