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宜宾市安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2民初4591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4月2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林,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御景东城**金融大厦**,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MA6224YP2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宜宾市安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长江北路西段附二段**中国西南轻工业博览城****307红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309499671K。
法定代表人:邓礼。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27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四川省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宜宾市安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