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山东海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1民初503号 申请人: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挺进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064355038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海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发祥巷小区1号楼1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306931166Y。 法定代表人:盖海州。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与被告山东海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山东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山东海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盖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