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海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81执保62号 申请保全人: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山东海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盖海州。 申请保全人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海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1481民初5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现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海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于广发银行济南槐荫支行账号为95×××49存款115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2月27日至2021年2月27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