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同春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4847号
原告: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同春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堰西村。
经营业主:吕运平,男,汉族,1979年3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青岛路西、淄博路北(大卜家庵子村段)。
法定代表人:卜庆志。
原告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同春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同春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宗振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傅洋洋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