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2037号
原告: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青岛路西、淄博路北(大卜家庵子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26195036。
法定代表人:卜庆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家洋,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良,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
被告:中胜华泰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汉峪金谷A1-4山东铁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67738030N。
法定代表人:王津燊,董事长。
被告:王津燊,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历下区。
原告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胜华泰控股有限公司、王津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玉晓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牛素素
书记员 李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