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怡海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02民初3813号
原告: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青岛路西、淄博路北(大卜家庵子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26195036。
法定代表人:卜庆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家洋,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良,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怡海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二路。
法定代表人:马成清,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瑞云,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伟,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怡海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将诉讼请求申请变更至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
准许原告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 涛
人民陪审员  徐延林
人民陪审员  尹成录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