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财保394号

申请人: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青岛路西、淄博路北(大卜家庵子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卜庆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良,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安茂平,总经理。

申请人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账号37×××47、37×××18内共计260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26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行账号37×××47、37×××18内共计260万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灭。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丰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吕倩

书记员焦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