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2执5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执行人: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青岛路西、淄博路北(大卜家庵子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26195036。
法定代表人:卜庆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法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68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其对申请执行人应付款项505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75元,申请人***申请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1)鲁1102民初6872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